篇一:医院违规诊疗行为约谈制度
人民医院
行业作风违规行为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务人员从业行为,追究行业作风过错责任,强化医务人员遵规守纪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促进依法执业,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1年重庆市卫生健康系统行业作风建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管干部的行风违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区委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我院医、药、护、技人员和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的行风违规问题,按照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四条
医院行业作风违规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分级处理、各负其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医院行风违规行为问责工作在院D委的统一领导下,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域的行风违规行为问责工作;严重行风违规问题由院纪委书记牵头,纪检监察室负责具体行风问责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各科室要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和对所辖范围医务人员的教育管理,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行风建设第一责任人,支部书记对所辖科室行风建设情况有监督指导责任。
第二章
行业作风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在医疗服务收费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无医嘱、超医嘱收费的;
(二)不按相关规定收取药品费用及医疗服务费用的;
(三)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
(四)将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或不依据患者病情提高服务频次以此增加服务收费的;
(五)可重复使用的医用耗材按一次性材料收费的;
(六)对实行“零差率”销售的药品违规进行加价销售的;
(七)使用过期、失效等不合格的药品、器械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的;
(八)属于患方自主选择的服务项目和相关医疗产品,未征得患方同意私自使用收费的;
(九)未履行患者就医主体身份必要审查义务或发现患者人证不符未及时纠正的;
(十)违规收取专家会诊费的;
(十一)向科室或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允许医务人员通过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获取收益、开单提成的;
(十二)各项费用收取未全部纳入财务科统一管理的或私收费的;
(十三)超医保支付政策范围、无指征诊疗、高套病种等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
(十四)其他违规收费的情形。
第八条
在设备、药品、耗材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应当参加网上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采购的药品、设备、耗材、后勤物资服务等进行网下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或通过其他方式违规采购的;
(二)将本应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擅自变为单一来源采购,在招标文件中所设定的技术参数明显带有倾向性、变相指定品牌或厂家,人为地把设备技术参数设定为“*”号,限制竞争对手等;
(三)在设备、药品、耗材等采购及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有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四)化整为零,通过不参加招投标程序等手段规避采购招标程序的;
(五)销售或使用过期药品和医用耗材以及行政部门已通知停止使用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
(六)违反财政管理制度,在财税方面为供应商避税等提供便利的;
(七)假借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等形式,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等涉嫌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八)未经医院同意,私自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设备、耗材、药品等医药产品的;
(九)其他违规采购的情形。
第九条
在依法执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超出执业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的;
(三)违规开展禁止或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的;
(四)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对应级别医疗损害,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五)其他违规违法执业的情形。
第十条
在诊疗活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无故脱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或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商品、药品、器械等谋取私利的;
(三)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或虚假检查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的;
(四)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五)不依据患者实际病情,超种类超剂量开具辅助用药及中成药、开具不必要的检验检查、超量使用相关耗材等过度医疗行为的;
(六)不依法依规履行告知义务或故意泄露患者隐私的;
(七)医务人员因不严格执行诊疗服务规范,责任心不强,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死亡,引发医疗纠纷或群体性不稳定事件的;
(八)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或被患者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九)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医务人员不服从调遣的;
(十)其他违规诊疗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在廉洁从业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索要、暗示、收受服务对象或其亲属钱物或贵重物品、宴请的;
(二)在医药产品购销中账外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红包”、“回扣”、有价证券、代金
券、贵重礼品和其他财物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假借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出国研修、发表论文进行利益输送的;
(四)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处报销应当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发生的个人费用的;
(五)本人及配偶、子女等亲属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邀请出资的吃请、境(内)外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的;
(六)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谋取个人利益的;
(七)以商业谋利为目的对药品耗材使用进行统方的;
(八)违反规定在医药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
(九)其他违反廉洁从业行为的情形。
第三章
行风问题的调查
第十二条
对收到的行风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做好登记,定期研究、集体排查,逐件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后,经领导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违纪违规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可查性,举报人又不能补充提供新线索的,予以了结或暂存,有关线索和材料存档备查;
(二)认为被反映人虽有错误,但违纪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成其立即予以改正;
(三)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一般行风违规问题由相关职能科室组织调查处理;对严重行风违规问题由纪检监察审计科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也可根据调查问题的性质和职能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
必要时,可协调有关方面专家参加调查组,参与涉及具体专业问题的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各种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规违纪问题或者无违规违纪问题,以及违规违纪问题情节轻重的证据。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取证时,应当表明身份。
第十五条
调查组可依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全院干部职工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调查内容有关的文件、病历、账册、单
据、处方、会议记录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职能部门、科室提供与调查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说明;
(三)与有关人员谈话,要求其对调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对调查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五)依法依规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所调查问题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十六条
调查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严重的,调查组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组织手段或补救措施,防止问题扩大。
第十七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行风违规问题的问责
第十八条
行风违规问题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及时向医院领导汇报,经医院D委会集体研究,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有违规违纪事实,需要给予D纪政务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或者按照管理权限建议有关部门作出D纪处分或
政务处分决定,同时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应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作出恰当处理。
(二)有违规违纪事实,但不需要给予D纪政务处分的,应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作出恰当处理。
(三)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按程序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对违纪违规事实不存在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科室说明情况,必要时可采取适当形式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十九条
对有行风违规问题的医务人员及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需作出组织处理的,应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约谈、责令检查和立即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评职资格或参加有关学术委员会资格;
(二)诫勉谈话(影响期六个月);
(三)扣罚绩效工资;
(四)停职检查、待岗学习、缓聘;
(五)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免职;
(六)暂停处方权。
以上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
在对医务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同时,其行为违反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不合理用药记分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方案》以及医师定期考核等有关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相关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在知道或收到处分、处理通知书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牵头处理部门提起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牵头处理部门应当受理和审核,并按规定予以回复。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分或处理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业作风责任的行为;
(二)干扰、阻扰有关方面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信访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行为明显错误被指出后拒不纠正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
(一)违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发生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纠正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主动配合调查或承认错误的;
(四)有效阻止过错后果发生的;
(五)主动退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医院违规诊疗行为约谈制度
医师合理用药约谈制度
第一篇:医师合理用药约谈制度
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医师约谈制度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大型医院巡查方案》、《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重点药品监控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加强我院合理用药管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医师的医疗行为,减少不合理用药,加强重点药物监控管理,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涉嫌不合理用药情况,重点药物消耗情况,医院决定对当事医师进行约谈管理并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警示提醒,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主谈部门及约谈对象:
(一)主谈部门为纪检监察、药学部、医务科等科室主要负责人;
(二)约谈对象为涉嫌不合理用药的医务人员、重点监控药品消耗量靠前及上级文件要求约谈人员。
三、约谈形式及内容:提醒约谈、诫勉约谈和处分后约谈。
(一)提醒约谈。
1、对涉嫌不合理用药问题比较突出、重点监控药物消耗量靠前(非本科室主要职能用药)的临床科室主任进行约谈,提醒主任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
2、对涉嫌不合理用药的医师、重点监控药物消耗量靠前的医师进行提醒约谈;
3、对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问题进行约谈。
(二)诫勉约谈。
1、主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进行诫勉约谈;
2、群众有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党纪国法处分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警示性约谈。诫勉约谈采取个别约谈方式。约谈内
容包括:指出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听取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对约谈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对象必须写出深刻检查,并在限期内改正。
(三)处分后约谈。
1、存在严重的不合理用药行为,给予处分后为使受处分的医务人员认清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真心接受组织处分,并决心改正错误所进行的再教育;
2、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对本人进行当面通知和约谈。
四、医师约谈由医院纪检监察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资料在约谈结束后,统一建档管理。具体程序为:
(一)确定约谈事项和约谈对象
1、约谈方根据合理用药日常检查情况、重点药物消耗排名情况或群众举报情况,提出约谈建议,并报分管院长审批;
2、院领导审定同意后,约谈方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约谈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
3、约谈对象应根据约谈通知,认真做好接受约谈的相关准备工作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如实的回答约谈部门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
(二)实施约谈
1、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2、主谈人向约谈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约谈对象对主谈人指出的存在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
4、约谈中发现约谈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约谈对象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约谈时,约谈方一般不少于3人,并作好记录。诫勉约谈笔录
要经约谈对象本人签字;
6、参加约谈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三)整改落实
1、约谈结束后,约谈方应形成约谈工作情况书面材料;及时制定《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印发约谈对象;
2、约谈对象对照《整改意见书》的内容逐一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一般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30个工作日。整改结束后,约谈对象及时向院约谈组织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3、约谈方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本制度自2017年月日起实施。
第二篇:合理用药医师约谈制度
合理用药医师约谈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处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为加强我院合理用药管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医师的医疗行为,减少不合理用药,避免给医患双方造成经济损失,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涉嫌不合理用药情况,医院对当事医师进行约谈管理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警示提醒,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
约谈人及约谈对象:
(一)主谈人为分管院长、药剂科和医务科及纪检监察室负责人。
(二)约谈对象为涉嫌不合理用药的医务人员。
第四条
约谈形式及内容:提醒约谈、诫勉约谈和处分后约谈。
(一)提醒约谈。分管院长根据药剂科和医务科检查合理用药情
况汇报,对涉嫌不合理用药问题比较突出的临床科室主任进行约谈,提醒主任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
药剂科会同医务科负责人对涉嫌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提醒约谈。
(二)诫勉约谈。分管院长主谈,药剂科、医务科、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参与:
主要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行医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群众有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党纪国法处分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警示性约谈。诫勉约谈采取个别约谈方式。约谈内容包括:指出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听取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对约谈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对象必须写出深刻检查,并在限期内
改正。
(三)处分后约谈。为使受处分的医务人员认清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真心接受组织处分,并决心改正错误所进行的再教育。以及在解除处分前,对其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给予评价,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希望和要求。处分后约谈采取个别约谈方式。约谈内容包括:指出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分析原因,认清危害,帮助认识错误,提出改正要求;要求受处分的医务人员树立改正错误的信心,消除顾虑,振奋精神努力工作。
第五条
合理用药医师约谈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办公室(即药剂科)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资料在约谈结束后,统一建档管理。具体程序为:
(一)确定约谈事项和约谈对象
1、约谈方根据合理用药日常检查情况或群众举报情况,提出约谈建议,并报分管院长审批;
2、院领导审定同意后,约谈方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约谈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
3、约谈对象应根据约谈通知,认真做好接受约谈的相关准备工作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如实的回答主谈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不
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
(二)实施约谈
1、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2、主谈人向约谈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约谈对象对主谈人指出的存在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
4、约谈中发现约谈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约谈对象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约谈时,约谈方一般不少于两人,并作好记录。诫勉约谈笔录要经约谈对象本人签字;
6、参加约谈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三)整改落实
1、约谈结束后,约谈方应形成约谈工作情况书面材料,并根据工作需要报院党办;及时制定《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印发约谈对象;
2、约谈对象对照《整改意见书》的内容逐一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一般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30个工作日。整改结束后,约谈对象及时向院约谈组织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3、约谈方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第六条
本制度由院药剂科、医务科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合理用药制度
临床合理用药制度
为贯彻落实“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和医院管理年活动,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保证临床用药的合理、安全、有效和经济,特制订本制度。
1、为加强医院临床用药管理,临床医师在临床用药治疗应遵循合理用药原则、药品说明书、“临床诊疗指南”及“临床路径”的相关
规定,合理使用药品。
2、合理用药是指医务人员在临床药物治疗过程中,针对具体病人选用适宜药物,采用适当的剂量和疗程,在适当的时间,通过适当的给药途径用于人体,达到有效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目的,同时保护人体不受与用药有关的损害。医师和药师在药物临床应用时须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指导原则。
3、临床医师在使用药品给病员治疗时,必须遵照药品说明书的适应证、用法用量正确使用药品,对禁忌证、不良反应、药物的相互作用等情况要熟知,并详细询问病员的药物过敏史或对所拟使用的药品既往药品不良反应情况,避免禁忌证患者使用该种药品,因不负责任所致的医疗差错或引发的医疗纠纷,当事医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临床诊疗指南”及“临床路径”中规定使用的药品,医师应根据规定,优先使用。医院药物治疗和药事管理委员会应首选引进此类的药品供临床选用。
5、药事管理委员会是临床合理用药管理机构,负责全院合理用药管理工作。下设临床合理用药监督小组,成员包括:药剂、医务、院感、护理、检验、临床专家,主要工作包括:结合实际制定医院临床合理用药监督管理,根据医院合理用药情况提出合理用药目标和干预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合理用药评价,对各科室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分析、通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定期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宣教培训,努力提高医院合理用药水平。
6、医务人员应加强合理用药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及学术水平。
7、医师在临床诊疗过程中要按照药品说明书所列的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制定合理的用药方案,超出药品使用说明书范围或更改、停用的药物,必须在病历上作出分析记录。
8、临床用药过程中应根据药物作用特点和患者情况个体化设定给药方案,经济、合理的选择药物,防止药物的过度使用和不合理使用。
9、各科室应密切注意患者用药后的反应,认真监测药物不良反应,一旦发生不良反应,要尽快采取正确有效的救治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10、医院建立临床用药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管理机制,积极开展药品动态监测、处方点评等合理用药的行政干预和技术干预工作,临床合理用药检查与医疗质量评估的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医院应严格新药审批制度,药剂科应开展好合理用药咨询工作,积极宣传合理用药知识,加强合理用药信息收集、交流,为临床提供合理用药参考。
11、充分发挥临床药师在合理用药中的作用和地位。临床药师应坚持上临床,积极参与医师药物治疗,提供药物信息,提出合理用药建议,做好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服务工作。
12、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处方用药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同时,要进行合理性审核。
第四篇:合理用药制度
合理用药制度
为切实做好合理用药工作,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避免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规避不合理用药现象,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院合理用药管理制度。
一、医院设立由医务、药剂、护理、检验、临床及感染科专家组成的合理用药监督小组,对较易导致严重耐药性、不良反应较大或价格昂贵的药物进行审批。
二、临床及相关科室必须坚持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的用药原则。
1、确定诊断,明确用药目的医师在接诊病人后应该尽量、及早认清其疾病的性质和病情严重的程度,制订适当的用药方案。在诊断明确以前采取一定的对症治疗,但应注意不要因用药而妨碍对疾病的进一步检查和诊断。
2、制订详细的用药方案要根据初步选定拟用药物的药效学和药动
学知识,全面考虑可能影响该药作用的一切因素,扬长避短,仔细制订包括用药剂量、给药途径、投药时间、疗程长短,以及是否联合用药等内容的用药方案,并认真执行之。
3、及时完善用药方案用药过程中既要认真执行已定的用药方案,又要随时仔细观察必要的指标和试验数据。以求判定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并及时修订和完善原定的用药方案,包括在必要时采取新的措施。
4、少而精和个体化用药方案要强调个体化。除必须联合使用的药品外,应当尽可能地体现出少而精的原则。
三、督查办法。
1、成立督察小组:
组长:兰炳炎院长主任医师负责全面管理工作
成员:文家福主任医师骨科专家负责日常督察工作萧药剂科主任主管药师负责具体督察工作王际芹妇产科主任副主任医师负责日常督察工作
刘道内科主任副主任医师负责日常督察工作
袁友华外科主任副主任医师负责日常督察工作
胡兴媛护理部主任副主任护师负责日常督察工作
汪尧顺医务科主任副主任医师负责协调工作
2、每月一次地针对门诊、病房医生所有的病历、处方进行抽查,并汇总督查结果。
3、每季度召开一次评审会议,专题讨论临床医生的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以及合理治疗的情况,对合格的予以表扬,不合格的予以批评教育。
四、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协和医院药剂科、医务科
2011年1月1日
第五篇:合理用药制度
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
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和医院管理年活动,切实解
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保证临床用药的合理、安全、有效和经济,特制订本制度。
一、建立临床合理用药评议小组
由管理、临床、药剂的专家组成临床合理用药评议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定期组织进行临床合理用药的检查、评议。
二、临床合理用药的基本原则
1.医师和药师在药物临床应用时须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指导原则。
2.医师在诊疗过程中要根据临床诊断按照药品说明书所列的适应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症、药物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制定合理的用药方案,原则上在本院《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用药,超出的药物或更改、停用药物,必须在病程记录上作出分析,执行用药方案时医师、护士要密切观察疗效,注意不良反应。医师要根据临床观察指征和检验结果及时修正和完善原定的用药方案,门诊部的用药不准超出药品使用说明书的范围。
3.医师不得随意扩大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如因医疗创伤需扩展药品使用规定的,应报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使用中药饮片、中成药时,要根据中医辩证施治的原则,注意配伍禁忌,合理选药。
4.医师制定用药方案时要根据药物作用特点,结合患者病情和药敏结果给以个体化用药,充分考虑到剂量、次数、疗程、给药途径,同时考虑药物经济实用性。对可用可不用的坚决不用,可用低档药的坚决不用高档药。尽量减少药物对机体的不必要干扰和影响,降低药品费用,用最经济的药物达到预期的目的,并对价格昂贵的药物实行审批制度。
5.药剂科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物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临床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
6.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发现不合理用药情况要告知用药医师,情况严重的应拒绝调配并登记,定期向临床合理用药评议小组报告
三、处方管理
(一)每月组织临床合理用药小组对门诊处方进行分类检查。
(二)每月对金额最多的10张门诊处方进行分析。
(三)每月随机抽取各科室30份门诊处方,检查医师是否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开方,并从处方用药适应性、疗程、用药禁忌、药品种数、抗生素处方使用比例、品种比例等方面分析评价。
(四)每季度跟踪调查医院抗生素及专科用药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处方检查评定标准
根据处方书写有关规定进行。
五、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抗菌药物要进行分级使用,选择药物要严格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六、抗菌药物使用合理性评价标准
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评定标准进行
七、不合理用药处方处罚措施
(一)根据合理用药的基本原则,若医师使用的药物超出说明书的范围而无合理性的分析理由,属不合理用药,门诊处方每发现1张扣30元,住院病历每发现1张扣医生当事人30元。
(二)每月随机抽取各科室30份门诊处方进行处方合格率及合理用药检查,发现不合格处方及不合格用药每张扣医生当事人30元并通报。
(三)每月对使用金额最多的10张门诊处方进行检查分析,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进行通报,并按每张30元罚款。
(四)每季度对使用金额前十位的抗菌药物和专科用药情况进行通报。
(五)每月对抗菌药物用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不合理用药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并扣科室奖金。
(六)对连续两个月使用金额排在前二位的抗菌药物采取限量使用的处罚;对使用金额连续两个月进入前三名的专科用药情况进行分析检查,对不合理应用的采取限量使用的处罚。
(七)对发现有回扣的药品取消采购。
(八)为降低药品费用比例,每月对科室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析,超过设定指标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科室奖金。
篇三:医院违规诊疗行为约谈制度
不合理诊疗行为约谈制度
一、制度目的不合理诊疗行为约谈制度的目的是发现和纠正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行为,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二、约谈对象
约谈对象可以包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科室主任、医务人员等。
三、约谈内容
1.不合理诊疗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不合理用药等。
2.对患者造成的不良影响,如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延误病情等。
3.对不合理诊疗行为的原因进行分析,如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不足、医疗机构的管理不善等。
4.提出整改措施,要求被约谈对象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5.对被约谈对象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对合理诊疗的认识和意识。
四、约谈程序
1.发现不合理诊疗行为:通过患者投诉、医疗质量检查、病例评审等途径,发现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不合理诊疗行为。
2.调查核实:对发现的不合理诊疗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3.约谈准备:确定约谈对象、时间、地点,并通知被约谈对象。准备约谈资料,包括不合理诊疗行为的相关证据、整改要求等。
4.实施约谈:按照约谈程序进行约谈,记录约谈内容。
5.整改跟踪:督促被约谈对象按照整改计划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6.结果反馈:将整改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或患者,对整改不力的情况进行处理。
通过不合理诊疗行为约谈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不合理诊疗行为,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同时,也可以促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规范诊疗行为,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合理的医疗服务。
篇四:医院违规诊疗行为约谈制度
不合理诊疗约谈制度及流程
一、约谈原因
不合理诊疗约谈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医生诊疗行为不符合临床规范或行业标准;
2.医生开具的处方药物存在超说明书使用情况;
3.医生对患者的检查、治疗等存在过度或不必要的情况;
4.医生对患者的病情评估不准确,可能导致患者接受不适当的检查和治疗;
5.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其他不合理行为。
二、约谈对象
不合理诊疗约谈的对象包括医生、护士和其他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约谈流程
1.发现不合理诊疗行为: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患者投诉等方式发现不合理诊疗行为。
2.确定约谈对象:根据发现的问题,确定需要约谈的对象。
3.通知约谈:将约谈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信息通知约谈对象。
4.进行约谈:由医院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不合理诊疗约谈,听取约谈对象的解释和说明。
5.形成结论:根据约谈情况,形成结论并记录。
6.后续处理:根据结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整改、处罚
等。
四、约谈内容
1.不合理诊疗行为的具体表现;
2.不合理诊疗行为的原因和可能带来的后果;
3.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4.改进措施和建议。
五、约谈记录
不合理诊疗约谈应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约谈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约谈对象的基本信息、约谈过程和结论等。记录应保存备查。
六、约谈后续
1.对于被约谈的医生或其他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约谈结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整改、处罚等;
2.对于多次被约谈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医生或其他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直至吊销执业资格;
3.对于涉及其他医疗机构或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应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违规处理
对于被发现存在不合理诊疗行为的医生或其他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五:医院违规诊疗行为约谈制度
不合理诊疗行为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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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诊疗行为约谈制度”是为了规范医疗行业中存在的不合理诊疗行为而设立的一项制度。不合理诊疗行为约谈制度的出台,旨在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与安全性。本文将从不合理诊疗行为的定义、其对患者与医疗行业的影响、约谈制度的目标与实施程序等方面展开,旨在全面论述这一制度的重要性与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何谓“不合理诊疗行为”。在医疗行业中,有些医生或医疗机构往往为了牟取利益,采用不科学、不正规的治疗手段或过多的检查、药物使用等,从而给患者造成了伤害或浪费了患者的医疗资源。这种行为被称为不合理诊疗行为。不合理诊疗行为不仅浪费了社会资源,也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了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严重影响了患者权益与医疗行业形象。
接下来,我们来详细分析不合理诊疗行为对患者与医疗行业的影响。首先,不合理诊疗行为会给患者造成经济负担。不科学、不必要的诊疗手段或药物使用会增加患者的医疗费用,给患者和其家庭带来沉重负担。其次,不合理诊疗行为可能导致患者的健康风险增加。过多的检查、药物使用或者不科学的治疗手段可能导致患者出现药物不良反应或并发症等不良结果。此外,不合理诊疗行为还会破坏医疗行业的公信力。一旦患者发现自己受到了不合理诊疗行为的伤害,就会对医疗机构或相关医生产生不信任感,从而影响到整个医疗行业的声誉。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不合理诊疗行为约谈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的目标在于规范医疗行业,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与安全性。实施该制度的步骤如下:
第一步,建立行为监管机构。政府或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行业内不合理诊疗行为。
第二步,明确不合理诊疗行为的界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合理诊疗行为的定义和范围,包括不必要的检查、治疗、手术等。
第三步,确定约谈对象。行为监管机构根据投诉举报、监测数据等,对疑似存在不合理诊疗行为的医生或医疗机构进行约谈。
第四步,约谈过程与结果。约谈通常分为面谈与书面询问两种形式。面谈时,行为监管机构会与医生或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对话,了解其行为背后的动机与原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书面询问则要求被约谈者提供详细书面答复。行为监管机构根据约谈情况,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等措施,严重情况下,甚至可以暂停或撤销相关医师的执业证书。
第五步,建立行为监控与评估体系。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测与评估体系,定期对医疗行业的诊疗行为进行抽样检测与评估,确保约谈制度的有
效实施。
综上所述,“不合理诊疗行为约谈制度”对保障患者权益以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它通过建立约谈制度,对存在不合理诊疗行为的医生或机构进行规范和教育,既可以减少患者经济负担,降低健康风险,又可以提升医疗行业的公信力和整体形象。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期待不合理诊疗行为约谈制度能够更加健全与完善,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篇六:医院违规诊疗行为约谈制度
医疗行业作风建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患者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在医疗行业作风建设中弘扬职业道德,引导医疗领域深入塑造良好行业形象,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廉洁从医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关于开展医疗行业行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的通知》、市《关于印发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强化廉洁从医、规范执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提高群众就医满意度。建立健全行业作风工作定期报告制度。进一步宣传弘扬广大医务人员舍身忘我、无私奉献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
二、行动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三、重点任务
(一)大力弘扬、树立医务人员正面形象,倡导行风建设清风正气。通过宣传医疗机构优秀医务工作者典型事迹,引导医务人员廉洁行医,塑造和维护良好行业形象,主动把行风建设列为从
医执业的重要内容。加大医疗行业行风建设培训力度,着力深化行风意识;优化医疗机构行风工作机制,加强医院内部行风管理,强化医德医风监管,紧密结合实际,惩防并举,进一步构建风清气正的医疗行业工作氛围。
(二)加强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倡导廉洁从医。通过信访、举报、部门协作等途径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含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行政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活动中(包括在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环节)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红包”礼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违规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置。各市要建立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诚信体系与考评体系。对于收受“红包”情节严重的案例要及时通报公布,对于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机构和人员要进行行业通报。
(三)严厉打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取回扣违规违法行为。开展打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取回扣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回扣的行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行为;医务人员接受医药企业为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行为;医务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医疗
机构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的行为;医务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的行为;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行为。
(四)坚决查处诱导消费和不合理诊疗行为。加强对医务人员规范检查、规范治疗、合理用药等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高值医用耗材、辅助性用药等领域的监管。围绕处方(医嘱)权限、知情同意、批准程序、外购药品院内使用和用药安全保障等方面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纳入行风监管体系,探索建立不规范、不合理诊疗行为约谈机制。将不合理诊疗行为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进行监督评价。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等严重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五)严肃查处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销人员在医疗机构内的违规营销行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门诊、住院部、药房等区域出现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违规向医务人员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商业洽谈的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充分运用人工智能或信息化手段,对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销人
员进入医疗机构内部与医务人员接洽营销行为进行预警、监测和及时处理。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时间为2023年4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教育与自查阶段(2023年4月1-10日)。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广泛动员部署。组织全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全体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九不准”要求,不断增强遵纪守法和廉洁从医意识,正确约束和引导医疗服务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工作,落实监督机制。组织社会监督员进行监督,规范行风问题投诉举报渠道,采取短信举报、网络举报、热线投诉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各界提供线索。
(二)集中宣传与整治阶段(2023年4月10-25日)。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本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规行为,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查办或转交相关部门查办。联合相关部门对日常诊疗行为及内部管理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各地持续开展专项巡查暗访,强化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主体责任,曝光违规违纪案例,建立举报信息通报制度、大额医疗费用倒查机制和联防联控机制。集中整治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
(三)评估与总结阶段(2023年4月)。各地对本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各市卫生健康委于2023年4月25日前将本市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部分地区和重点环节、重点领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纠偏,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对于整治效果好、群众反映好的地区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树立正面典型,弘扬职业精神,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注重实效。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立足于展现期间广大医务人员表现出的勇于担当、顾全大局、甘于奉献的精神,充分调动全行业深刻认识整治医疗行业“红包”、回扣行为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各市各单位要主动作为,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多部门发挥合力,将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遏制“红包”、回扣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弘扬职业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就医环境和医疗事业发展环境。
(二)强化监管,严肃追责。各市要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的行为进行大力查究,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将医疗机构、所有从业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情况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级评审工作和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医德考评、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肃问责。对工作不力导致严重问题的,追究医疗机构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责任。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三)严格执法,保持高压态势。各市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规收受“红包”、回扣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综合施治,惩防并进。要加强药品流通、招标、采购、临床使用等环节的综合治理,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按规定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引导和约束相关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形成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红包”、回扣问题举报受理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和举报接待时间、地点,公
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要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对反映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抓紧进行处理。
(五)加强宣传,形成舆论阵势。各市卫生健康委要加大专项行动宣传工作力度,大力宣传卫生健康部门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通过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等渠道,对重点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舆论震慑。
篇七:医院违规诊疗行为约谈制度
篇八:医院违规诊疗行为约谈制度
医院年度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精神,充分发**保障作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聚焦医疗机构不合理医疗检查,抓好抓实规范医疗行为的行业要求,推动全区医疗服务水平提升,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合理医疗检查(包括各类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病理学检查等)行为,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制度规范,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推进建立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更加规范,整体服务水平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更加舒适,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三、行动范围
全院各临床医技科室
四、重点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重在解决群众看病就医关心关切的问题,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行为合法性、规范性的监管,持续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升。主要治理以下六个方面:
(一)治理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行为。对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检查,以及违规收取医疗检查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治理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重点针对高值高频检查(每次每项或每个部位计价大于200元、专科覆盖面广、检查适用病人多的检查项目,如具有代表性的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成像(MRI)、B型纳尿肽前体(NT-proBNP)、降钙素原(PCT)和血栓弹力图(TEG)检查等),组织对门(急)诊、住院患者医疗检查情况进行自查和抽查,组织专家对检查必要性、规范性进行论证。对检验检查组套项目进行再次清理,对于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的无依据
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整改,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治理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重点治理实施特殊检查未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形。引导临床科室强化落实知情同意和院务公开要求,加强科普宣教,公开本院开展的检查项目收费标准。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开具检查单前,要说明检查目的和必要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理解与配合。对于特殊检查,要取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
(四)治理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指标和绩效分配方式。对科室实施“开单提成”、设置业务收入指标并与医务人员收入直接挂钩等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行为进行自查。推动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引导建立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的绩效分配方式。
(五)治理违反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行为。对于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违规使用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用于临床诊疗的行为进行自查,有违法行为将严肃处理。
(六)聚焦区委巡察、医保专项检查、日常工作反馈、群众反映等各类问题。对照区委第十一轮巡察共性问题反馈意见、日常医疗纠纷投诉反馈、群众反映行风建设“九不准”、违规收费、过度医疗等方面问题。举一反三,以问题为导向,不回避,一体推进,确保发现问题真改实改、改到位。
五、责任分工
本次专项治理由医务科牵头,医保办、财务科、信息管理科、宣传科等联合实施,成立南川区人民医院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附件1),下设办公室在医务科,具体负责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检查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治理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医保办负责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临床科室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活动时间为202*年6月至2022年3月,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2*年6月)。
1.召开院内动员部署会议,对专项治理行动内容、要求等进行强调和部署。制定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具体实施方案,并通过院内宣传栏、LED显示屏、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动员宣传,开设群众举报专区,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邮箱,鼓励群众参与到专项治理行动中,提供重要问题线索。
2.开展院内自查自纠。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高值高频检验检查的开单动态监测、分析点评及通报公示制度,深入临床科室全面开展自查和限时整改工作,对CT、MRI、NT-proBNP、PCT、TEG等检查进行重点点评,对出现不合理检查医嘱3次以上或20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低于我院平均值的医师进行约谈、诫勉谈话,依法依规提出警告、进行通报、暂停处方权等。
(二)集中检查阶段(202*年7月—12月)。
1.接受区级相关部门检查阶段。迎接区卫生健康委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保局并组织专家对我院进行检查,督促有问题的地方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或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将受到上级机构予以约谈、警告、通报、吊销执业证书、暂停执业活动等处理。
2.区县交叉互检。于202*年7月—9月,接受其他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叉互检(随机抽取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工作)。
3.市级抽查阶段。市卫生健康委联合相关部门,于202*年10月—12月抽调专家组成专项治理检查组,对检查检验收入占比较高、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较低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集中抽查。
(三)总结阶段(2022年1月—3月)。
院内相关部门对检查情况进行梳理和反馈,对有益有效的做法进行总结、形成经验,对专项行动以来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予以严肃处理和问责。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认识。各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将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作为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抓手,要以此为契机,引导医务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增强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院内各相关部门、科室建立和完善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统筹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各临床医技科室要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广泛动员、明确职责、分解任务,发挥各职能科室作用,加强协作,组织开展院内自查、整改、落实工作(区纪委驻委纪检监察组将组织力量,对专项治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督)。
(三)注重宣传培训,营造氛围。各临床医技科室要将专项行动与党史学习教育结合起来,加强宣传和培训,突出成效,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和工作成效,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医务人员要全覆盖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全面提升医务人员依法执业、规范执业、安全执业的法律意识、廉洁意识。
(四)依法依规处理,追责问责。医院要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医疗检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台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相关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广泛征集线索,认真调查核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建立长效机制,规范管理。要针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创新监管手段,纳入医疗服务监管日常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化监管作用。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质控中心等社会组织作用,切实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六)做好信息报送,强化整改。医院将迅速对照方案开展自查,并填写《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2),动态总结经验做法,调整整改措施,完善相关制度,持续推进自查整改工作。定期汇总治理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建立的可推广的制度等,形成报告材料,分别于202*年7月15日、2022年1月15日前,将阶段性报告、全年报告及《自查自纠情况表》报送区卫生健康委。
篇九:医院违规诊疗行为约谈制度
“清廉医院”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清廉医院”建设和市委“清廉XX”建设决策部署精神,结合市《清廉医院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以建设清廉医院示范点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我院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我院向纵深发展,在我院形成“以清为美、以廉为荣”的价值取向,不断深化“清廉医院”建设,特制订本方案。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以“医心向廉,清风兴院”为主题,严格落实“严硬清”要求,全面贯彻从严治党,以干部职工清正、医院清廉和文化清明为目标,把清廉医院建设纳入医院总体工作部署,推动清廉思想、清廉制度、清廉规则、清廉纪律、清廉文化融入医院建设发展的各方面全过程,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健康服务,努力打造党风清正、院风清朗、医风清新的清廉医院。
二、工作任务
(一)压实责任链条,净化政治生态
1.强化落实“四责协同”机制。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压实医院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和纪委监督责任“四责协同”,把党的领
导和清廉医院建设融入医院治理各环节各方面。(责任科室:党政综合办公室)
2?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完善党委会议与行政领导班子会议议事决策制度和规则,推动党支部参与科室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全面落地执行。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和主要责任人“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责任科室:党政综合办公室)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三书两报告”制度,建立以静态告知和动态监督相结合的办法,认真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3个关键环节的工作,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督查、年末有考核。(责任科室:纪检监察审计室)
.严肃党内组织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定期开展政治生态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上报上级党组织。以实施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为抓手,全面提升党支部工作水平和质量。(责任科室:组织人才处)
.加强干部队伍和人才建设。党委要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制定我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流程和规定。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持续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完善人才使用和引进管理办法,建立我院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全面落实述职述廉述德述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抽查制度及领导干部兼职任职等有关规定。
(责任科室:党政综合办公室、组织人才处)
6,实行阳光工程。建立健全阳光体系建设,推行“阳光决策、阳光院务、阳光采购、阳光诊疗、阳光用药、阳光招录、阳光评聘、阳光薪酬”八大阳光工程。深化党务、院务、财务“三公开”,推动医院阳光运行。(责任科室:党政综合办公室、招标采购中心、医务管理处、组织人才处、人力资源处、财务管理处)
(二)完善监管体系,强化廉政监督
1.强化重点领域监管。落实药品、耗材集中(联合)采购制度,建立“阳光工作室”,凡涉及招标采购或新材料、新药引进等工作一律要求在“阳光工作室”进行,实行公开集中议价,全程录音录像,确保公开透明。建立药械耗材采购商黑名单管理制度,落实耗材跟踪监控和超常使用预警机制。加强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科研经费使用监管等。(责任科室:纪检监察审计室、药剂管理处、设备管理处、科研管理处、基建管理中心)
.强化关键少数监管。加强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管理,明确重点岗位范围、轮岗期限、廉洁教育等具体要求,落实监管措施。严格执行医院关键岗位主要负责人定期轮岗制度,临床科室主任等重要岗位实行AB岗、工作交叉负责制。(责任科室:组织人才处、纪检监察审计室)
.加强资产资金监管。加强对资产资金合法合规合理使用的监管,建立专项资金设立、预算安排、绩效管理以及退出的全过程管理机制,推进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公开。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肃查处私设“小金库”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
行为。(责任科室:财务管理处、纪检监察审计室)
.加强不合理用药监管。完善合理用药监控、处方审核与点评系统,落实处方点评和药品超常使用预警制度,提高基本药品采购品种和使用率,重点加强对抗菌药物、辅助性和营养性用药的使用监管。定期对用药量排名前列的药品及医生进行统计,通知药剂科对用量超常的药品进行合理用药分析,并责成相关科室和人员针对不合理用药情况落实改进措施。(责任科室:药剂管理处、纪检监察审计室)
.开展重点科室廉情分析。每季度针对重点科室的党风廉政、行风建设、药品及耗材使用情况开展分析,提出改进建议,追踪整改。(责任科室:纪检监察审计室)
.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对设备采购、后勤物资、合同管理、内部控制、重点岗位、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审计流程,落实好内部审计报告相关意见和建议,督促做好持续改进工作,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责任科室:纪检监察审计室)
.构建智慧监督模式。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数字化改革,持续优化服务流程、加强诊疗服务的动态实时监管,并建设电子病历质量控制和临床辅助决策的应用,加强临床诊疗服务在事前事中事后、多环节、常态化的质控。建立医院智慧内控信息系统,实现决策、落实、反馈、监督全流程跟踪。(责任科室:医务管理处、财务管理处、党政综合办、信息管理处)
(三)落实深化改革,构建清廉机制
1.建立现代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医共体建设,落实“三医联动”、“六医统筹”等改革,深化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建立规范合理的诊疗秩序,提升群众的健康获得感。(责任科室:医务管理处)
2,推行人事薪酬和评聘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色的人事薪酬制度。推行阳光评聘,全面加强自主评聘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责任科室:人力资源处、财务管理处)
.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通过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持续优化各项服务流程、改进服务措施,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责任科室:医务管理一处)
.加强医疗质量监管。持续开展医疗质量提升行动,建立健全医院“质量、安全、服务费用、绩效”等制度,探索建立医院科学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体系,抓好科室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就医环境。严格落实“三合理一规范”要求,加强对医务人员检查、治疗、用药、收费等重点环节监管。(责任科室:医务管理处)
加强医德考评建设。制定完善科学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体系,完善医务人员医德档案。将医德考评结果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薪酬待遇、定期考核等个人切身利益直接挂钩,切实增强考评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根据《XX市医务人员记分管理暂行规定》,施行行政处罚与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并行制度,并将记分结果与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职称评定、表彰评优等挂钩。(责任科室:纪检监察审计室、医务管理处)
11实施全职业生涯廉政档案管理。根据《XX市医务人员全职业生涯廉政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我院医务人员全职业生涯廉政档案,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加强联审联查。
12健全网格化监督体系。加强网格员培训工作,调整网格员架构,探索不断提高网格化管理氛围,不断提高网
格化监管工作实效的方法和途径。(责任科室:纪检监察审
计室)
(四)强化宣传教育,营造清廉氛围
1.加强清廉文化建设。编制一套清廉医院建设制度汇编,实施分层次教育,探索以关爱、人文角度,以树立正能量为模式,不断深化党风廉政以及清廉医院教育工作。推进“一院一品”清廉医院品牌建设,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宣传方式,加强清廉医院品牌宣传报道。(责任科室:纪检监察审计室)
13打造清廉科室体系。全面加强医院科室行风建设管理,根据廉情分析结果,对清廉科室作适当调整。在推进清廉食堂建设的基础上,加强清廉后勤、清廉设备建设。根据清廉科室实施方案,加强清廉科室宣传与报道,持续开展清廉科室督查并督促整改落实,年终开展清廉科室考评。(责任科室:纪检监察审计室)
14建立清廉承诺制度。认真开展“五个一”活动。即召开一次全面动员会,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发起一封廉洁自律倡议书
活动;签订一份医患“不收红包”的协议书;签订一份医企“拒绝商业贿赂、诚信经济往来”承诺书;开展一场警示教育。(责任科室:纪检监察审计室)
15加强先进典型激励引导。通过“百佳医生”、“百佳护士”评选活动,积极挖掘并宣传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弘扬高尚的医德医风,激发正能量,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开展叙事医学征文比赛,提高医务人员叙事能力,使医生更加深刻地理解医学的真谛。通过开展“廉政文化月”活动,大力弘扬传统医德医风和新时代医疗健康职业精神。
(责任科室:纪检监察审计室、组织人才处)
16开展廉洁警示教育。根据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实施方案,持续推进重点部门重点岗位人员警示教育,将警示教育作为党支部“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邀请纪委监委干部来院宣讲,并以观看警示教育片、举办廉政党课、向职工推送廉政警示短信等形式,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责任科室:纪检监察审计室、组织人才处)
(五)深化作风建设,锻造清廉纪律
1.不断强化纪律建设。全面推行党组织负责人约谈提醒、签字背书等制度,建立不规范、不合理诊疗行为约谈机制。认真执行《XX市卫健系统医务人员参加学术活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学术交流活动;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效能建设和督查,严格执行出国(境)管理和干部兼职清理等有关规定。(责任科室:纪检监察
审计室)
1推进行风建设专项整治。落实行风建设主体责任,将行风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并在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中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查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索取或收受红包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
(责任科室:纪检监察审计室)
1严格信访投诉管理。在信访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信访、12345政务热线办理工作效率,促进信访、12345政务热线办理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努力实现信访投诉案件数量较去年减少10%以上的目标。(责任科室:纪检监察审计室、医务管理二处)
1实施精准问责。制定纪委问责制度,规定问责的情形、方式和程序,对于实名举报、投诉纠纷调查处理确定有责的,纪委依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强化纪检监察威慑力,力求打通执纪问责“最后一公里”。(责任科室:纪检监察审计室)
2落实巡查整改结果。结合巡视巡察、纪委监督、审计等反馈的意见建议等,找准问题症结,制定整改措施,立行立改,举一反三,并建立长效机制。(责任科室:党政综合办、纪检监察审计室)
三、实施步骤责任
(一)再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5月)。召开全院“清廉医
院”建设推进会,统一思想,落实责任,部署清廉医院建设各项工作,利用微信公众号等开展广泛宣传,营造“清廉医院”建设深厚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6月至11月)。全面落实“清廉医院”建设实施方案,推进“清廉医院”建设各项任务,多角度、多层面、多形式开展“清廉医院”建设。
(三)总结考核阶段(2021年12月)。开展“清廉科室”建设,完善各项奖惩机制,由点及面,比学赶超,逐级逐层推进“清廉医院”建设。把清廉医院建设纳入医院长期工作部署,每年年底向局党委书面报告落实清廉医院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清廉医院建设取得实效,院党委成立“清廉医院示范点”建设领导小组(人员名单详见附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工,明确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工作实效。
(二)强化宣教引导。结合“廉政文化月”活动,组织开展“忆党史促清廉”廉政主题教育系列活动,提升医务人员廉洁素养。拓展清廉文化宣传阵地,将清廉元素融入医院管理,开展清廉文化长廊、清廉讲堂、清廉专栏、清廉科室等文化阵地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清廉医院建设经验做法,及时上报特色亮点,为深入推进清廉医院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定期督导考核。党政综合办公室将“清廉医院”建设列入全面从严治党考核内容,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清廉医院”建
设工作推进情况的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工作推进中的问题不足,对思想不重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廉政和反腐纠风工作专题会,总结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阶段相关工作,遇有重要事项,应及时集体研究决策、作出部署。
篇十:医院违规诊疗行为约谈制度
根据卫生部关于实名制就医的相关规定,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通州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医师约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为加强我院医保管理,保护医保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医师的医疗行为,减少医保拒付,避免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对医师在接诊医保患者时,违反《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保拒付的,医院对当事医师进行约谈管理并制定本办法。
一、每月医保办对医保拒付数据进行分析,对违规医师实行约谈办法如下:
1.每月医保办对医保拒付总金额在医院排名第一和拒付次数在医院排名前三名的医师,医保办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警示,当事人应加以注意并及时改正。
2.医保办对连续两个月拒付金额医院排名第一的医师和拒付次数医院排名前三名的医师进行约谈,当事人签字认可并提出整改意见。
3.主管院长对连续三个月拒付金额在医院排名第一的医师和拒付次数在医院排名前三名的医师进行约谈,同时全院通报批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通州区医疗保险基金总额控
制领导小组确定后,医照《通州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医师约谈管理办法(试行)》接受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约谈。
1.由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查认定或经医疗专家组认定存在不合理诊疗行为、造成医疗保险基金不合理支出的;
2.由群众举报、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依职权调查发现存在违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的;
3.其它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处理意见:
主管院长约谈的医师将在院内进行通报批评。
通州区约谈小组视诊疗行为违规严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对确存在不合理诊疗行为的医师,根据《关于加强卫生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和《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京人发【2005】103号)等文件,可给予如下处理:
(一)
全区通报批评;
(二)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降低考核等次,当年不得晋升职务或职称,并扣发一定的绩效奖金;
(三)
如果联系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四)
严重违规的,报市人力社保局,将其纳入北京市
医保诚信系统,取消医保处方权,该医师签署的处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
涉及金额巨大,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
医保办
201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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